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03年度,151號
SYEV,103,營簡,151,2015031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51號
原   告 郭包府
原   告 郭兆男
原   告 郭正林
原   告 郭合利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
複代理人  邱偉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郭素琴等間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具狀記載所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陳報本院(含已歿之郭菊及其所有合法繼承人),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記載被 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信義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