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565號
PCEV,104,板簡,565,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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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565號
原   告 張福泉
一、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梁約翰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34,240元
     ,應繳裁判費4,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尚應補繳4,2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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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