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43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被 告 邱義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捌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零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叁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並請一併補正貸款契約書、繳款明細表
等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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