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360號
原 告 新北市私立博楷老人長期照顧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旭隆
被 告 鄭振和
鄭怡如
鄭怡玲
鄭敏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提解費用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行為須支出費用者,審判長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 當事人不預納者,法院得不為該行為。但其不預納費用致訴 訟無從進行,經定期通知他造墊支亦不為墊支時,視為合意 停止訴訟程序。前項但書情形,經當事人於四個月內預納或 墊支費用者,續行其訴訟程序。其逾四個月未預納或墊支者 ,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有明文之規 定。
二、查本件被告鄭敏中因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觀察勒 戒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原告 應繳納法警前往借提被告鄭敏中之差旅費新臺幣(下同)9, 760元,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 本院如數預納提解費用9,760元,以提解被告鄭敏中出庭。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