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寶聯通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登波
被 告 德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澤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柒仟柒佰
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零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肆仟伍佰伍拾捌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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