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281號
PCEV,104,板小,281,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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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施凱騰
被   告 沈秋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 年3 月
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伍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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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