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34號
上 訴 人 李秀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贈與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
萬參仟伍佰柒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參佰貳拾伍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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