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911號
PCEV,103,板小,2911,2015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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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911號
原   告 廖瑞泰
被   告 程柏翔
被   告 黃惠群
訴訟代理人 姚怡榮
      陳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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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