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718號
PCEV,103,板小,2718,201503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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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小字第2718號
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告 張家源即廉正日式沙龍
訴訟代理人 詹宗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應給付 新臺幣(下同)5,0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4年2月11 日提出民事追加聲明狀變更請求被告應給付17,500元及自民 事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此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 定,自應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間簽訂約有防衛系統產品保固服務付款 約定書,雙方約定自103年5月7日起至103年9月6日止,每個 月份款項為1,260元(應稅),被告積欠款項期間自103年5 月7日起至103年9月6日止,款項小計為5,040元(應稅), 另雙方約定自103年9月7日起,每個月份款項為2,100元(應 稅),被告積欠款項期間自103年9月7日起至104年3月4日止 ,款項小計為12,460元(應稅),前開共計17,500元(應稅 ),為此,爰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17,500 元及自民事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不爭執兩造間簽有約有防衛系統產品保固服務付款約定 書,且當庭認諾願意給付原告請求之服務費。
四、原告主張被告尚積欠原告17,500元之事實,業據提出約有防 衛系統產品保固服務付款約定書影本為證,並經被告當庭認 諾。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 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對於本件訴訟標的已當庭為認諾



,依前開規定,自應本於其認諾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五、從而,原告依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500元 及自民事追加聲明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4年2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 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78條、第436條之20,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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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