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4年度板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蔡宗龍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4年3月
18日以新北警板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蔡宗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4年3月15日上午8時許。(二)地點:新北市板橋區文化路2段附近。
(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乙幀。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