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返還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104年度,388號
TPAA,104,裁,388,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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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4年度裁字第388號
抗 告 人 侯慶鐘
             送達代收人 侯魯門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侯何然、何竅嘴、侯清枝侯各全、葉文
種、葉文引葉文卿葉文典侯各添侯托侯百生侯福全
侯福堂侯福榮侯漢陽侯江侯福稠侯化侯漢川、侯
順嚴、侯啟琛、侯佑侯棟侯峰柏、祭祀公業侯吝侯任、侯
勝安、侯勝煌侯銘垣侯銘燈侯銘章侯謝葉侯啟智、侯
洪玉麥、侯全瑞侯能通、侯墨卿、侯榮二侯偉文王順明
王信吉陳碧鳳葉春蘭侯伯儒嘉義縣朴子市農會郭宗慶
劉葉省侯國揚陳居財陳新發陳豐評陳豐茂陳順安
陳富雄侯志虹侯爵家侯潤元侯俊羽郭國謨劉棋杉
間土地返還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高雄高等行政法
院103年度訴字第5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 定。
二、本件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土地返還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其訴 狀未載明「起訴之聲明」,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原裁 定法院)審判長以103年度訴字第526號裁定命其依法於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依法寄存 送達,抗告人雖於同年月26日提出「行政訴訟補正狀合併聲 請言詞辯論書狀」,載明「一、起訴之聲明。二、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然並未明確表明請求原裁定法院應對何訴訟 標的應為如何之審理與判決,不能認為已補正其訴之聲明, 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原裁定法院乃依前揭之規定駁回抗告 人之訴。
三、本院查:(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規定:「(第1項)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當 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2項 )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 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本條 立法理由載明:「起訴,應表明訴之要素及其有關之原因 事實,藉以確定訴訟羈束暨判決確定之效力範圍。爰……規 定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 實,俾資遵循。」第125條規定:「(第1項)行政法院應依



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第2項)審 判長應注意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完全之辯論。 (第3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令其陳述事實、 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 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第4項)陪席 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告知。」其立法理由 記載:「行政訴訟因涉及公益,如行政法院就事實關係, 須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不能依職權調查,將有害於公益,爰 ……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 之拘束。闡明權為審判長之職權,亦為其義務。為期發見 真實,並使當事人在言詞辯論時有充分攻擊或防禦之機會, 審判長自應行使闡明權,使當事人得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適當 完全之辯論,俾訴訟關係臻於明瞭…。審判長行使闡明權 之方法,應向當事人發問、告知,令其陳述事實、聲明證據 ,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如當事人所聲明或陳述有不 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而所謂「聲明」 乃當事人請求法院為如何裁判之意思表示,其內容必須具體 、明確。而行政法院之判決,應本於當事人之聲明為之;申 言之,行政法院之判決僅得於當事人聲明之範圍為限,不得 反於其意思,就當事人未經聲明之事項為判決,否則即屬違 法之訴外裁判。本件抗告人於原裁定法院起訴,並未為訴之 聲明,並非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原裁定法院之審 判長自無從加以闡明,自屬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抗告人徒以 原裁定違法為由,提起本件抗告,惟原裁定究竟有何違背法 令之情形,本院就抗告人所提之「行政訴訟抗告狀合併聲請 言詞辯論書狀」之內容亦無從得悉,而遍查抗告人於原裁定 法院所提之書狀,亦均未載明訴之聲明(即應受判決事項之 實質請求),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駁回 抗告人之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 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楊 惠 欽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林 惠 瑜
法官 鄭 忠 仁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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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