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218號
TPSV,104,台聲,218,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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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曾吳幸芳等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彥 文
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簡 清 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蔡 烱 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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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