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八○號
聲 請 人 呂章平
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雅貴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一○三年九月十八日本院裁定(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一
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向法扶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既經該分會覆議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要件,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准予全部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函附之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覆議申請書及覆議審查表等件足稽,經核並無法律扶助法第六十二條但書所定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證明之情形。則聲請人據以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自應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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