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152號
TPSV,104,台聲,152,2015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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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五二號
聲 請 人 吳紅綢
即被上訴人
上列聲請人因與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Impe
rial Parking(Taiwan) Limited】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
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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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維京群島商帝國停車場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