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4年度,141號
TPSV,104,台聲,141,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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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一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秀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馬淑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上訴事
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二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
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四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鄭 傑 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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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