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林國明律師(即上訴人李建科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李建科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一○四年度台上字第五○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貳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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