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四號
上 訴 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曾燈友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二
年九月三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建上
字第二一號),提起上訴後,擴張上訴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聲明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七十三萬零九百四十元本息,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五百八十八萬零五百零一元本息,駁回其餘上訴,其敗訴部分之金額為五百八十五萬零四百三十九元。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五百八十五萬零五百九十九元本息,則其就超出之一百六十元本息之請求,係上訴第三審後擴張之聲明,依上開說明,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四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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