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四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二號
上 訴 人 郭家倫
訴訟代理人 趙建興律師
被 上訴 人 胡昇勝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
六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一○三年度重上
字第六四號),提起上訴,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第一項既規定,第三審法院應以原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即不許在第三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並將其在原審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七萬三千三百九十四元本息之聲明,擴張為請求一百四十二萬五千七百三十四元本息,則就擴張聲明之五萬二千三百四十元本息部分,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十三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詹 文 馨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王 仁 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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