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89年度,3628號
TCEV,89,中簡,3628,20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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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三六二八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件(影本)所示之支票三紙,面額共計新臺幣 (下同)壹拾柒萬陸仟貳佰元,詎於附件所示退票理由單上所示退票日提示,均 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被告如數給付票款,並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 即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 則以,被告簽發之支票共計六紙(面額共計三十五萬四千元)目前均由原告持有 ,惟原告已委由訴外人楊于燦與被告簽訂協議書,約定被告只須清償十六萬元即 可,其餘免除,故原告不能就超過十六萬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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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