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3年度行專訴字第59號
民國104年3月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雲照(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李文賢專利師
盧建川專利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鄧振中(部長)
訴訟代理人 徐維鄉
參 加 人 魏建堂
訴訟代理人 謝佩玲律師
何娜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3 年5 月12日經訴字第1030610256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代表人於起訴時為張家祝,嗣於本院審理期間即民 國103 年8 月12日離職,同日由杜紫軍接任,並經該代表人 於同年11月18日聲明承受訴訟,又被告代表人杜紫軍已於同 年12月8 日離職,同日由鄧振中接任,並經該代表人於同年 月1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經濟部行政訴訟答辯書、行政 訴訟聲明承受訴訟狀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6-67 、 180 頁),經核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4年4 月29日以「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 板及其製法」向原處分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 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10項,經智慧 財產局編為第94113851號審查,於94年12月22日准予專利 ,並發給發明第I250932 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 ,專利期間自95年3 月11日起至114 年4 月28日止。嗣參 加人於100 年6 月13日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即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修正前 92年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
101 年11月23日提出系爭專利請求項更正本,案經智慧財 產局審查,核認該更正本(更正後請求項共9 項,請求項 1、9 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為請求項之減縮,符 合修正前92年專利法第67條第1 項第1 、2 款及第2 、4 項規定,准予更正,並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2 年10月24 日(102 )智專三(三)05121 字第1022144694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101 年11月23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至5 、9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請求項6 至8 舉發 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上開處分中關於「請求項 6 至8 舉發不成立」部分,提起訴願,經被告以103 年5 月12日經訴字第10306102560 號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 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 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判決結果,倘認定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證據8 (94年2 月16日中國大陸公告第CN 2678805Y 號 「鋁質復合基板」專利案)、證據10(91年11月21日我 國公告第90121885號「製孔用之潤滑劑片材及利用鑽孔 機之製孔方法」專利案)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
1.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應非本案爭點,倘列入本案爭點形 成訴外裁判: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6-8 經由解釋還原確定其整體技術 特徵,即可進行進步性判斷,並無須先行判斷第1 項之進步性,且「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可否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與證據8 、證據 9 及證據10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8 項不具進步性?」為不同證據組合,亦無從直接推 論,被告主張系爭專利請求項6-8 依附在請求項1 之所有技術特徵,如果不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不用再去論述請求項6-8 附屬項不具 進步性云云,應非本案爭點。
⑵參加人於訴願階段爭執之事項為: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8 不 具進步性,是認定「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不足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非參加人於 訴願階段爭執之事項,並非被告得以審酌,被告以 其取代參加人主張而為訴願審議,即有任作主張事
實之違法,上開問題若列入本案爭點進行實體審理 亦形成訴外裁判。
2.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不具進步性:
⑴系爭專利請求項1 為:一種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 蓋板,係用於電路板上方以供鑽孔緩衝用,其包括 :一複合材,其係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 該心材係為有機材料或半有機材料,其厚度為20μ m 至200 μm ;一鋁箔層,係供結合於前述複合材 之淋膜層上;以及一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 之心材表面上,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no 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乙 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 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 藉以使鑽孔時,鑽針可先經該潤滑層潤滑與緩衝貫 穿之力量。
⑵證據8 揭示一紙層(31)、二鋁箔層(32)分別置 於該紙層(31)的上下表面、二淋膜層(33)分別 置於紙層(31)與鋁箔層(32)之間,將兩者加以 黏合」證據8 既無潤滑層,當然不會有潤滑層之組 成成分,證據8 未揭示系爭專利之「一潤滑層,係 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該潤滑層係為 壬酚聚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聚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 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 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技術特徵。
⑶證據10說明書第5 頁第12至21行:「US-0000000說 明書及USP-0000000 說明書揭示利用鑽孔機在印刷 電路板中製孔之方法,其中當利用鑽孔機在印刷電 路板中在正面及反面之間製造傳導用孔時,將印刷 電路板之一面或兩面設置經由將紙張或其類似物浸 漬水溶性潤滑劑而得之片材」。其所引用US000000 0 及US0000000 均記載電路板38由絕緣層及傳導金 屬層組成,潤滑層30設置於電路板38之一面或正反 面,並非塗佈於心材表面上,證據10未揭示系爭專 利之「一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表面 上」技術特徵。被告主張證據10「已揭露使用單一 成分聚乙二醇作為潤滑層之組成在紙張(心材)上 塗覆潤滑層之技術」,惟證據10係將紙張「浸漬」 而非「塗覆」水溶性潤滑劑,紙張本身經浸漬既已
形成潤滑層,並非心材,證據10並未揭示在心材上 塗覆潤滑層之技術。又系爭專利之「潤滑層」之組 成成分限於「壬酚聚乙二醇醚」、「聚乙烯乙二醇 」、「聚乙烯醇」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四成分任 一種或任二種以上之組合,證據10第5 頁第16-18 行:「明確言之,此水溶性潤滑劑係合成蠟之混合 物,其係固態水溶性潤滑劑,係由二元醇諸如二乙 二醇或二丙二醇及脂肪酸與非離子性表面活性劑所 形成」,第5 頁第22-24 行:「關於解決以上缺點 之辦法,JP-A-4-92494公告及JP-A-0-000000 公告 提出使用包括聚乙二醇或聚醚酯及水溶性潤滑劑之 潤滑劑混合物片材的製孔方法」,並未揭露單一成 分聚乙二醇作為潤滑層之組成,第6 頁末行至第7 頁第12行:「根據本發明1 ,提供一種用於印刷電 路板之製孔用之潤滑劑片材,其包括具有0.02至3. 0 毫米之厚度,且由混合物(a) 或混合物(b) 所形 成之有機物質層,及具有0.05至0.5 毫米厚度之金 屬箔,該有機物質層係形成於該金屬箔之一面上, 該混合物(a) 係含20至90份重量之聚醚酯(Ⅰ)、 10至80份重量之固態水溶性潤滑劑(Ⅱ)(聚醚酯 (Ⅰ)及固態水溶性潤滑劑(Ⅱ)之總量為100 份 重量)、及2 至10份重量之具有200 至600 之數目 平均分子量之聚乙二醇(Ⅲ)的混合物,及該混合 物(b) 係含20至90份 重量之該聚醚酯(Ⅰ)、10 至80份重量之該固態水溶性潤滑劑(Ⅱ)(聚醚酯 (Ⅰ)及固態水溶性潤滑劑(Ⅱ)之總量為100 份 重量)、及2 至20份重量之液態水溶性潤滑劑(Ⅳ )的混合物」。可知,證據10之潤滑劑片材係由有 機物質層形成於金屬箔之一面上,而有機物質層無 論混合物(a) 或混合物(b) 均包含20-90%「聚醚酯 」,其組成內容不同於系爭專利之「潤滑層」。是 證據10之潤滑層設置於金屬箔之上面,並非塗佈於 心材表面上,且組成內容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潤滑層」,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特 徵。
⑷證據8 揭示由上至下為「金屬箔、淋膜層、心材、 淋膜層、金屬箔、電路板」結構,證據10所引用US 4781495 及US4929370 揭示由上至下為「潤滑層、 電路板」結構,二者結構顯然不同,無從組合。即 使強行組合證據8 及證據10所引用US4781495及US
4929370 ,所形成「金屬箔、淋膜層、心材、淋膜 層、金屬箔、潤滑層、電路板」結構或「潤滑層、 金屬箔、淋膜層、心材、淋膜層、金屬箔、電路板 」結構,與系爭專利由上至下為「潤滑層、心材、 淋膜層、金屬箔、電路板」結構有別,又證據10之 「潤滑劑片材」為含有「聚醚酯」之混合物,其組 成內容不同於系爭專利之「潤滑層」,且未揭示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 (no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 聚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 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 成」技術特徵,再者,系爭專利之結構簡化,不僅 達到更佳效果,且成本更低,亦非證據8 、證據10 所能達成,且智慧財產局之處分及本院101 年度民 專上字第28號判決均肯認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因此, 證據8 、證據10無從組合,縱使強行組合亦與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之結構及組成內容有別。
3.本案訴願決定與另案訴願決定前後矛盾:
被告本案訴願決定認證據8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比較 ,系爭專利之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複合材( 心材)、淋膜層、鋁箔層對應於證據8 之鋁質複合基 板、紙層、淋膜層及鋁箔層,證據8 「鋁層」及「淋 膜層」與系爭專利「潤滑層」同樣具有減少摩擦及發 熱功效,二者差異在於證據8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潤滑 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聚乙烯乙二醇、聚乙烯醇或 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 而成之技術特徵。惟系爭專利請求項1 :「藉以使鑽 孔時,鑽針可先經該潤滑層潤滑與緩衝貫穿之力量」 及說明書[0001]記載:「本發明係有關一種鑽孔用高 散熱潤滑鋁質蓋板及其製法,尤指一種增設有潤滑層 ,以潤滑鑽針並緩衝其貫穿之力量之高散熱潤滑鋁質 蓋板」,證據8 之鋁箔層32及淋膜層33並不具有潤滑 鑽針效果,無從對應於潤滑層。且證據8 為「金屬箔 、淋膜層、心材、淋膜層、金屬箔」上下對稱結構, 與系爭專利非對稱結構「潤滑層、心材、淋膜層、金 屬箔」不同。然而,被告於另案103 年5 月12日經訴 字第10306101970 號訴願決定第12頁記載:「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與證據8 之差異僅在於證據8 未揭示系爭 專利『潤滑層』之技術特徵,即一潤滑層,係塗佈於
前述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 醇醚(nonyl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 ) 、聚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 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 ,藉以使鑽孔時,鑽針可先經該潤滑層潤滑與緩衝貫 穿之力量」,證據8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一 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技術特 徵,是被告兩訴願決定前後矛盾。
(二)證據8 、證據9 (92年11月12日中國大陸公開第CN1455 719A號「用於鑽小孔的導引板」專利案)及證據10之組 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8 不具進步性: 1.證據9 說明書第9 頁第4-5 行:「參見圖1 ,所述導 引板1 包括鋁基板2 和在鋁基板2 的一個表面上形成 的潤滑劑層4 ,其間設置有底塗層3 」,第9 頁第26 至29行:「所述潤滑劑層4 由包含…的混合物通過輥 塗形成」,潤滑劑層4 係形成於鋁基板2 上,其間設 有底塗層3 ,並非塗佈於心材表面上,證據9 未揭示 系爭專利之「一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 表面上」技術特徵。又證據9 說明書第9 頁第26至29 行記載「潤滑劑層4 」之組成內容為聚乙二醇與「三 羥甲基丙烷」之混合物,不同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 「潤滑層」組成成分,證據9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 1 之「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 )、聚乙烯乙二醇(PE 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 ,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技術特徵。
2.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均未揭示系爭專利「一潤滑 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該潤滑 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len e glycol ether)、聚乙烯乙二醇(PEG )、聚乙烯 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例 混合之混合物而成」。又被告並未說明組合的教示、 建議或動機,系爭專利之結構簡化(省略證據8 之最 表面二層之金屬箔、淋膜層),具備潤滑、緩衝、散 熱全部功能,達到更佳效果,且成本更低,亦非證據 8 、證據9 及證據10所能達成。因此,證據8 、證據 9 及證據10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8 不具進步性。
(三)聲明:訴願決定撤銷。
三、被告抗辯:
(一)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 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6-8 為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包 含請求項1 之全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縮,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8 不具進步性,其前題當然要先審認證據8 、證據10之 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一種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 蓋板,係用於電路板上方以供鑽孔緩衝用,其包括: 一複合材,其係為一心材背面結合有一淋膜層,該心 材係為有機材料或半有機材料,其厚度為20μm 至20 0 μm ;一鋁箔層,係供結合於前述複合材之淋膜層 上;以及一潤滑層,係塗佈於前述複合材之心材表面 上,該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nonyl phenol polyethylene glycol ether )、聚乙烯乙二醇( PEG )、聚乙烯醇(PVA )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 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混合物而成,藉以使鑽孔時, 鑽針可先經該潤滑層潤滑與緩衝貫穿之力量」。 3.證據8 係一種鋁質複合基板,放置於電路板上方以供 鑽孔緩衝,其特徵在於包括:一紙層,其長纖和短纖 比例分別為30% 至50% 和50% 至70% ,厚度為125 μ m 至175 μm 之間;二鋁箔層,分別置於該紙層的上 下表面,其厚度為30μm 至100 μm 之間;以及二淋 膜層,通過聚乙烯(PE)混合無機填充劑以淋膜塗佈 而成,並且分別置於紙層與鋁箔層之間並黏合,其厚 度為30μm 至60μm 之間。證據8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比較,系爭專利之鑽孔用高散熱潤滑鋁質蓋板、複 合材(心材)、淋膜層、鋁箔層對應於證據8 之鋁質 複合基板、紙層、淋膜層及鋁箔層,證據8 「鋁層」 及「淋膜層」與系爭專利「潤滑層」同樣具有減少摩 擦及發熱功效,二者差異在於證據8 未揭露系爭專利 之潤滑層係為壬酚聚乙二醇醚、聚乙烯乙二醇、聚乙 烯醇或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一種,或其等比例混合之 混合物而成之技術特徵。
4.證據10說明書「發明之相關技藝」載述:「關於解決 以上缺點之辦法,JP-A-4-92494公告及JP-A-6-34429 7 公告提出使用包括聚乙二醇或聚醚酯及水溶性潤滑 劑之潤滑劑組合物片材的製孔方法」,已揭露使用單 一成分聚乙二醇作為潤滑層之組成。又同「發明之相 關技藝」所載:「USP-4781495 說明書及USP-492937
0 說明書揭示利用鑽孔機在印刷電路板中製孔之方法 …將印刷電路板之一面或兩面設置經由將紙張或其類 似物浸漬水溶性潤滑劑而得之片材」,已揭露使用單 一成分聚乙二醇作為潤滑層之組成在紙張(心材)上 塗覆潤滑層之技術。再者,證據10說明書第7 頁第5- 12行之「潤滑劑片材」為含有「聚醚酯」、「固態水 溶性潤滑劑」、「聚乙二醇」、「液態水溶性潤滑劑 」之混合物組成。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潤滑層組成 成分為壬酚聚乙二醇醚、聚乙烯乙二醇、聚乙烯醇、 水溶性環氧樹脂,其中之壬酚聚乙二醇醚,是一種「 聚醚酯」,且水溶性環氧樹脂及聚乙烯乙二醇是一種 常用水溶性潤滑劑。
5.證據8 與系爭專利之淋膜層成分相似,且證據8 結合 「鋁層」及「淋膜層」之功能與系爭專利「潤滑層」 具有提供鑽孔時緩衝之功能相同,證據10已提出系爭 專利潤滑層相近似之成分,效果功能相同,故證據8 及證據10有合理之組合動機。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證據8 組合證據10可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1 所揭示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智慧財產局所舉本院101 年度民專上 字第28號民事判決認該案被證4 (即證據10)潤滑層 與系爭專利組成成分不同,惟其判決效力僅拘束雙方 當事人,訴願審理機關得不受該判決拘束。
(二)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6-8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6-8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包含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分別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潤滑層係以滾筒塗佈、旋轉塗佈、淋膜塗佈 、噴塗塗佈其中一種方式塗佈於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 」、「其中該潤滑層可另混合醇類或水」、「其中該 潤滑層中聚乙烯乙二醇使用之分子量在1000~12000之 間,水溶性環 氧樹脂使用之分子量在500~20000之 間」之技術特徵,惟證據9 提出一層潤滑層在鋁基板 上,做為直接與鑽孔接觸之導引板,其成分為分子量 3000至10000 之聚乙二醇(與系爭專利聚乙烯乙二醇 相同) 、三羥甲基丙烷等水溶性高分子混合物於基板 上,雖中間有一塗層為聚乙酸乙烯酯,可粘附基板與 潤滑層,此塗層也可直接加入潤滑層,其成分和功效 均已揭露系爭專利所欲達成之緩衝、避免針孔偏移及 斷針之功效。又證據9 說明書第9 頁第26-29 行記載
:「所述潤滑劑層由包含10至70重量份的一種平均分 子量為至少3000至低於10000 的聚乙二醇(PEG)、30 至90重量份的一種平均分子量為至少10000 的PEG 和 5至20重量份的三羥甲基丙烷(100 重量份兩種PEG 的總量計)的混合物通過輥塗形成」及證據10說明書 第13頁倒數第4 行所載:「然後利用藉由輥塗法、簾 流方法或其類似方法將以上製得之均勻潤滑劑混合物 塗佈至金屬箔」,已揭露輥塗方式塗佈形成潤滑層之 技術,而且該輥塗方式相當於系爭專利滾筒塗佈、旋 轉塗佈方式,是系爭專利請求項6 界定利用滾筒塗佈 或其他塗佈法技術內容,也是鍍膜或塗層法之習知技 術,應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 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所能輕易完成,系爭 專利請求項6不具進步性。
2.證據9 說明書第9 頁第26至29行載述內容,亦揭露聚 乙二醇和三羥甲基丙烷(是一種多醇類)之混合物作 為潤滑劑組成,是系爭專利請求項7 界定可加入(或 混合)醇與水技術內容,應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7不具進步性。 3.因聚乙烯乙二醇與聚乙二醇(PEG )是以不同方法命 名的同一種分子,故系爭專利請求項8 界定該潤滑層 中聚乙烯乙二醇分子量在1000~12000之間技術內容, 已被證據9 說明書第9 頁第26-29 行載述之聚乙二醇 分子量3000~10000及至少10000 聚乙二醇所揭露;同 時證據10第7 頁第8 行記載之可用200 至600 數目平 均分子量之聚乙二醇,由於聚乙二醇單體分子量為44 ,因此200 份分子量為8800,600 份分子量為26400 ,所以其聚乙二醇分子量為8800~26400,亦已揭露請 求項8 前揭技術內容,是系爭專利請求項8 界定可加 入(或混合)醇與水技術內容,應為其所屬技術領域 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4.綜上,證據8 、證據9 、證據10與系爭專利均屬於印 刷電路板相同技術領域,而證據8 與系爭專利之淋膜 層成分相似,證據8 結合「鋁層」及「淋膜層」與系 爭專利「潤滑層」具有提供鑽孔時緩衝之功能相同, 證據10已揭示系爭專利潤滑層相近似之成分,效果功 能相同,又證據9 亦是使用水溶性樹脂覆在最上層, 扮演緩衝與避免偏針及斷針之效果與系爭專利潤滑層
相同,故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有合理之組合動機 。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以證據8 、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可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 6-8 所揭示的技術特徵,系爭專利請求項6-8 不具進 步性。
(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參加人主張:
(一)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
1.依證據8 說明書之技術領域記載:「本實用新型涉 及一種鋁質複合基板,以提供印刷電路板鑽孔緩沖散 熱作用,具有良好散熱性、良好緩沖的效果」。其發 明內容記載:「本發明新型的目的是要提供一種新型 的鋁質複合基板,具有良好散熱性、良好緩衝效果、 不易斷針的特性」、「本實用新型的目的是這樣實現 的,一種鋁質複合基板(30),放置在電路板上方以供 鑽孔緩沖之用,其特徵在於包括:一紙層(31),其長 纖和短纖比例分別為30% 至50% 和50% 至70% ,厚度 為125 m 至175 m 之間;二鋁箔層(32),分別置於該 紙層的上下表面,其厚度為30 m至100m之間;二淋膜 層(33),通過聚乙烯(PE)混合無機填充劑以淋膜塗佈 而成,並且分別置於紙層與鋁箔層之間並黏合,其厚 度為30m 至60 m之間」及第4 頁具體實施方式乙節記 載:「其中無機填充劑選自二氧化矽(SiO2)、碳酸鈣 (CaCO3)、氧化鋁(Al2O3) 、二氧化鈦(TiO2)、氧化 鎂(MgO) 、氧化鋅(ZnO) 及以上化合物的混合物」等 語及圖2 (見附件2 )可知,證據8 已揭示一種由鋁 箔層、淋膜層、紙層、淋膜層和鋁箔層形成之用於印 刷電路板鑽孔之鋁質蓋板,其中紙層(31)及紙層(31) 下方之淋膜層(33)及鋁箔層(32)之成分及厚度均與系 爭專利之心材(11)、淋膜層(12)及鋁層(2) 相當。又 證據8 技術領域是關於印刷電路板鑽孔緩衝、散熱用 之鋁質蓋板,與系爭專利相同,依證據8 說明書第4 頁倒數第3 行至第7 行記載:「藉由鋁質蓋板30減緩 鑽針的貫穿力道,使鑽頭減少搖擺、鑽針容易定位, 而且可避免印刷電路板20的表面受到傷害,而鑽孔產 生的熱能亦可藉由基板上方的鋁箔層32及具有散熱效 果的淋膜層33帶走,減少鑽孔摩擦發熱對印刷電路板 20材質產生影響,以及延長鑽針的使用壽命」及同頁 倒數一行至第5 頁第2 行記載:「本實用新型的鋁質
複合基板的結構可使鑽針穿透印刷電路板後,獲得緩 衝及散熱,因此可減少斷針情形,鑽針中心容易定位 ,且散熱效果好,可延長機器的工作壽命及降低孔璧 不良情形。」等語可知,由於鑽針在鑽孔時,其高速 旋轉之作用力會與鋁質蓋板產生摩擦生熱。因此,證 據8 之鋁質蓋板上方之鋁箔層32及下方之淋膜層33具 有散熱作用以減少鑽孔時鑽針所產生之熱能,進而延 長鑽針使用壽命,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潤滑層具有 減少鑽針在鑽孔時所產生之摩擦熱、帶走鑽針所產生 之熱能之功效,與證據8 鋁質蓋板中紙層上方之鋁箔 層32及淋膜層33之功能相當。
2.證據10之【發明之相關技藝】記載:「USP-4781495 說明書及USP-4929370 說明書揭示利用鑽孔機在印刷 電路板中製孔之方法,其中當利用鑽孔機在印刷電路 板中在正面及反面之間製造傳導孔時,將印刷電路板 之ㄧ面或兩面設置經由將紙張或其類似物浸漬水溶性 潤滑劑而得之片材」等語,可知,證據10已揭示或教 示在紙張(心材)上形成潤滑層之技術。又第9 頁第 7-8 行記載:「使用於本發明之聚醚酯(I) 並無特殊 之限制,只要其係在主鏈中具有醚鍵之線性化合物的 酯化產物即可」及第12頁第5 至8 行記載:「使用於 本發明2 之有機填料(V )並無特殊之限制,只要其 係選自一般有機填料即可。有機填料(V )之典型例 子包括熱固性樹脂及熱塑性樹脂諸如酚樹脂、三聚氰 氨樹脂、苯胍氨樹脂、環氧樹脂」等語,可知,證據 10已揭示或教示使用聚乙二醇、壬酚聚乙醇醚、或水 溶性環氧樹脂等單一成分作為潤滑劑之組成。因此, 證據10已揭示或教示在紙張上形成水溶性潤滑層並且 該潤滑層可由聚乙二醇、壬酚聚乙醇醚、或水溶性環 氧樹脂等成分形成,以聚乙二醇、壬酚聚乙醇醚、或 水溶性環氧樹脂等成分形成之潤滑層具有減少鑽針在 鑽孔時所產生之摩擦熱之功效等技術內容。
3.證據8 鋁質蓋板中之紙層(31)及紙層(31)下方之淋膜 層(33)及鋁箔層(32)之成分及厚度均與系爭專利之心 材(11)、淋膜層(12)及鋁層(2) 相當,且證據8 鋁質 蓋板中之紙層(31)上方之鋁箔層(32)及淋膜層(33)具 有減少鑽針在鑽孔時所產生之摩擦熱之功效,又證據 10已揭示或教示在紙張上形成水溶性潤滑層,及以聚 乙二醇、壬酚聚乙醇醚、或水溶性環氧樹脂等成分形 成潤滑層等具有潤滑鑽針、減少鑽孔時所產生之摩擦
熱等之技術內容。由於,證據8 鋁質蓋板中之紙層(3 1)上方之鋁箔層(32)及淋膜層(33)之功效與證據10之 潤滑層功效相當。故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在參酌證據8 及證據10之後,可將證據8 紙層上方之 鋁箔層及淋膜層以證據10教示之潤滑層等效置換,因 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輕易將證據8 組合證據10以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原告主張證據8 、證據10之組合,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云云,顯非可採。 (二)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6-8 不具進步性:
1.系爭專利請求項6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包含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分別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潤滑層係以滾筒塗佈、旋轉塗佈、淋膜塗佈、 噴塗塗佈其中一種方式塗佈於複合材之心材表面上」 之技術特徵。又證據9 說明書第9 頁第26-29 行揭示 「所述潤滑劑層4 由包含10至70重量份的一種平均分 子量為至少3000至低於10000 的聚乙二醇(PEG) 、30 至90重量份的一種平均分子量為至少10000 的PEG 和 0.5 至20重量份的三羥甲基丙烷的混合物通過輥塗形 成」、證據10證明書第13頁倒數第4 行揭示「然後利 用藉由輥塗法、簾流方法或其類似方法將以上製得之 均勻潤滑劑混合物塗佈至金屬箔」。由證據9 及證據 10可知,以輥塗方式塗佈形成潤滑層之技術在系爭專 利申請前為已知,而輥塗方式便相當於系爭專利滾筒 塗佈、旋轉塗佈方式,故請求項6 所界定技術特徵, 已為證據9 及證據10所揭露,再者證據8 及證據10已 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技術特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後, 確實會有合理動機將彼等予以組合以輕易完成請求項 6 所請,故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2.系爭專利請求項7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包含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分別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潤滑層可另混合醇類或水」之技術特徵。又惟 證據9 已經揭示以聚乙二醇和三羥甲基丙烷之混合物 作為潤滑劑組成,由於三羥甲基丙烷為含-OH 鍵之化 合物,則證據9 已經教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添加含-OH 鍵之化合物至潤滑劑組成中,是系爭 專利請求項7 所界定另混合醇類或水於潤滑層中之技 術內容確實已為證據9 所揭示或教示,故系爭專利請
求項7 相較於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不具進 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直接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 包含該獨立項全部之技術特徵,並分別進一步界定「 其中該潤滑層中聚乙烯乙二醇使用之分子量在 1000 ~12000之間,水溶性環氧樹脂使用之分子量在500~20 000 之間」之技術特徵。又證據9 揭示使用至少3000 至低於10000 的聚乙二醇(PEG) ,可知系爭專利請求 項8 界定之聚乙二醇分子量與證據9 揭示聚乙二醇分 子量範圍重疊,再者,聚乙二醇單體分子量為44,故 具有200 至600 之數目平均分子量之聚乙二醇則為平 均分子量在8800至26400 之間,系爭專利請求項8 界 定之聚乙二醇分子量與證據10揭示聚乙二醇分子量範 圍重疊。是系爭專利請求項8 所界定聚乙二醇之分子 量範圍之技術內容確實已為證據9 、證據10所揭示或 教示,故證據8 、證據9 及證據10之組合,可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8不具進步性。
(三)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系爭專利於94年12月22日經被告審定准予發明第I250932 號專利,則系爭專利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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