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民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奇政
吳岳峯
陳錦軒
樓之2
陳韋見
林治彬
楊文昌
魏聖賢
相 對 人 王嘉鋒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
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
二、兩造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本院100 年度 民商訴字第41號、101 年度民商上字第16號及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上字第2430號裁判確定,其第一、二審本訴及反訴訴 訟費用,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本件第一審、第二審及第三審本訴 裁判費均由相對人繳納。聲請人繳納第一審、第二審反訴裁 判費共計新台幣(下同)43,337元(計算式:17,335元+26 ,002元=43,337元)。是以,本件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43,3 37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不服本裁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