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費用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189號
STEV,104,店補,189,2015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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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陳榮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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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