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89號
原 告 陳榮銘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觀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0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
令所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