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4年度,175號
STEV,104,店補,175,2015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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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樺(原名鍾一鳴)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1,90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
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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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