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148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明萱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
6,51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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