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事聲字第5號
聲明異議人 沈琴惠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明異議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5 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
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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