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重訴字第1號原 告 巨星廣場大廈住商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雍怡訴訟代理人 周興哲 王化榛 丁夏蘭 張立業律師上 一 人複代理人 戴碩甫律師被 告 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振隆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複代理人 王怡華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台灣貴格會法定代理人 戴坤益被 告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美麗人生全人關懷協會法定代理人 徐坤靖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郁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各自提出購買系爭建物之買賣契約書正、影本到庭,並請原告及被告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台灣貴格會就所提被證11複丈成果圖所為之說明(見本院卷㈠第369-382頁),具狀表示目前是否係依此方式負擔所支出之費用;另請被告瀚星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其所有建物之登記謄本到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 林玉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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