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1083號
上 訴 人 台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春凉
上 訴 人 曾明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榮駿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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