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字,103年度,175號
SSEV,103,新簡,175,2015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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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175號
原   告 童光日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蔡宜均律師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顏世明
訴訟代理人 顏丙坤
被   告 顏長久
      沈慶峰
      沈雅雯
      沈雅婷
      沈雅淳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姚靜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0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姚靜宜之稱謂記載,應更正為「兼被告沈雅淳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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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