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救字,104年度,2號
TLEV,104,六救,2,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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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阮麗燕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
相 對 人 蘇市圍 
      蘇細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104年度六簡字第
5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亦有 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 為由,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本院審酌上開 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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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