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小調字第40號
聲 請 人 陳雨菲即陳美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洺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被告張洺瑋之年籍及住居所資料,並提出其最近之戶籍謄本,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 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洺瑋,並未記載其 年籍及住居所等資料,於法不合。惟上開情形仍屬得補正之 事項,爰依前揭規定,定期間命原告補正上開資料並提出被 告張洺瑋最近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上 開被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