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4年度,20號
TLEV,104,六小,20,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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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20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毛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一0三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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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