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司彰調字,104年度,16號
CHEV,104,司彰調,16,201503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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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事件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聲請費 ,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 1月22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十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500元, 惟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簡易庭詢問簡答表附卷可查,是以 聲請人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雖經駁回, 然而聲請人仍得重行繳費聲請調解,併此敘明。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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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志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鐘嬰兒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