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彰調字第103號聲 請 人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相 對 人 倪金福相 對 人 倪文榮上列聲請人向相對人倪金福、倪文榮請求給付土地租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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