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3年度,559號
CHEV,103,彰簡,559,201503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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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彰簡字第5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椿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伯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森即和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7,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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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椿城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