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買賣行為等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4年度,62號
GSEV,104,岡補,62,2015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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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補字第62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宗
訴訟代理人 張修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明機等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陸佰叁拾
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瓊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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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