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78號
PTEV,104,屏補,78,2015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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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78號
原   告 何玉娟
訴訟代理人 陳靜娟律師
被   告 吳竑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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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