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4年度,66號
PTEV,104,屏補,66,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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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補字第66號
原   告 莊玉燕
被   告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建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8日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零捌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之792元後,尚需補繳208元(計算式:1,00 0元-792元=208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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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禾興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