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3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尤金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告王德維因103年度屏簡字第384號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溫訓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