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七八四號
原 告 千里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山河
丁○○
被 告 丙○○○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二萬二千四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二、兩造爭執要旨: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與原告簽訂經銷合約書, 並向原告訂購貨品。被告就其向原告所購買之貨品裝置於永吉祥商店裝置之攝影 機線路,部分係利用舊有線路延長,被告延長攝影機之線路時,並未依正確之施 工方式,被告施工完成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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