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屏東簡易庭(民事),原屏簡字,103年度,10號
PTEV,103,原屏簡,10,2015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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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原屏簡字第1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被   告 許禹姑女
      許玫芳
      許上榮
      許玫珍
      許玫香
      許金德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2 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許二雄所遺如附表編號三至十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許二雄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六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原請求 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許二雄所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辦 理繼承登記。嗣於訴狀送達後,變更為請求被告應就其等被 繼承人許二雄所遺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 登記。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許上榮許玫芳許玫珍許金德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許玫芳積欠伊銀行信用卡消費款新臺幣(下 同)167,639 元,伊銀行已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其核發 95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支付命令確定。被告許玫芳另積欠伊 銀行現金卡債務19,573元,及其中19,262元自民國94年11月 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伊 銀行亦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其核發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 第13573 號支付命令確定。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之被 繼承人許二雄(99年6 月24日死亡)所遺之遺產,迄今仍未 分割,且除其中編號1 、2 所示之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外,其餘編號3 至10所示之土地亦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又被



許玫芳現已陷於無資力,則伊銀行為保全債權,自得請求 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 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位被告許玫芳請求分割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關於分割方法部分,則請求按被告之應繼分 比例(即各1/6 )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等情。並聲明:㈠被 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許二雄所遺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公同共有被繼承人許二雄所遺如 附表所示之遺產,應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三、被告許禹姑女許玫香均陳稱:伊等均同意分割如附表所示 之遺產,亦同意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將遺產分割為分 別共有等語。被告許上榮許玫芳許玫珍許金德則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許玫芳積欠原告信用卡消費款167,639 元 ,原告已依督促程序,聲請本院對其核發95年度司促字第83 09號支付命令確定。被告許玫芳另積欠原告現金卡債務19,5 73元,及其中19,262元自9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原告亦依督促程序,聲請本 院對其核發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3573 號支付命令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被告之被繼承人許二雄(99年6 月24 日死亡)所遺之遺產,迄今仍未分割,且除其中編號1 、2 所示之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外,其餘編號3 至10所示之 土地亦尚未辦理繼承登記,另被告許玫芳現已陷於無資力等 情,業據其提出本院95年度司促字第8309號支付命令暨確定 證明書、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13573 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 明書、調件明細表、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本院103 年1 月16日勝家慧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見 本院卷第5-27頁),並有戶籍登記簿、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屏 東分局103 年12月29日南區國稅屏東營所字第0000000000號 函暨所附許二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及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如 附表編號1 、2 所示房屋之稅籍紀錄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 第56-61 頁、第63-66 頁、第68-73 頁、第75-80 頁、第81 -84 頁、第99頁、第101 頁),且為被告許禹姑女許玫香 所不爭執,而被告許上榮許玫芳許玫珍許金德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 同條第1 項之規定,亦視同自認。故原告上開主張,堪信為 實在。
㈡按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有相 互繼承財產之權,其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



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應與他繼承人平均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1條前段、第1144 條第1 款、第1151條、第1164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將公同共 有物之公同共有權利,變更為分別共有,其共有之性質已有 變更,屬於處分行為之一種,故除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 條 第1 項規定得由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逕為分別共有登記外 ,依民法第759 條之規定,非經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不 得為之;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 條 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 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如於訴訟中,請求繼承 人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不但符合訴 訟經濟原則,抑與民法第759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130 條規定 之旨趣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754號判決要旨及69 年台上字第1012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 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前條債權人之權利, 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但專為保存債務人權 利之行為,不在此限。民法第242 條、第243 條亦分別定有 明文。
㈢查被告為許二雄之繼承人,又如附表所示之財產為許二雄所 遺遺產,被告迄今尚未分割遺產,且就其中編號3 至10之土 地亦未辦理繼承登記等節,已如前述。其次,前揭遺產並無 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經遺囑禁止分割之情形,且被告間 亦無不得分割之約定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被告許玫芳 既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則參諸上開說明,原告為保全 債權,自得請求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土地辦理繼 承登記,並代位被告許玫芳請求分割遺產。其次,按繼承人 如欲終止其間之公同共有關係,惟有以分割遺產之方式為之 ,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 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 號判決意 旨參照)。查被告許禹姑女為許二雄之妻,被告許上榮、許 玫芳、許玫珍許玫香許金德則均為許二雄之子女,有前 引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登記簿在卷可佐,是其等應 平均繼承許二雄之遺產。依此,原告主張將被告所繼承如附 表所示之遺產,按其等之應繼分比例(即各1/6 )予以分割 為分別共有,於法並無違背,亦屬公平適當,爰依此分割方 法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至10所示之土



地,辦理繼承登記,並依民法第242 條、第1164條規定,代 位被告許玫芳請求將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分割方法欄 所示方法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編號│遺產 │分割方法 │
├──┼─────────────┼───────────┤
│ 1 │門牌號碼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村│依被告應繼分比例各1/6 │
│ │光明巷32號房屋。 │分割為被告分別共有,應│
│ │ │有部分各為1/6 。 │
├──┼─────────────┼───────────┤
│ 2 │門牌號碼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村│同上。 │
│ │流川巷8號房屋。 │ │
├──┼─────────────┼───────────┤
│ 3 │坐落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段66地│同上。 │
│ │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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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坐落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段81地│同上。 │
│ │號土地。 │ │
├──┼─────────────┼───────────┤
│ 5 │坐落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段89地│同上。 │
│ │號土地。 │ │
├──┼─────────────┼───────────┤
│ 6 │坐落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段180 │同上。 │
│ │地號土地。 │ │
├──┼─────────────┼───────────┤
│ 7 │坐落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段396 │同上。 │
│ │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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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坐落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段549 │同上。 │
│ │地號土地。 │ │
├──┼─────────────┼───────────┤
│ 9 │坐落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段639 │同上。 │
│ │地號土地。 │ │
├──┼─────────────┼───────────┤
│ 10 │坐落屏東縣霧台鄉佳暮段664 │同上。 │
│ │-26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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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