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屏東簡易庭(刑事),屏秩字,104年度,6號
PTEM,104,屏秩,6,201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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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屏秩字第6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柳奕揚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4年3月16日屏警分偵秩字第0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柳奕揚敏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叁仟元。
扣案空氣手槍壹支含彈匣壹個、鋼珠壹瓶及瓦斯鋼瓶壹瓶,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民國104年3 月10日11時15分許。㈡、地點:屏東縣屏東市○○路000號前。
㈢、行為:被移送人因另案涉嫌毒品案及遭通緝而遭警方盤查, 盤查時經被移送人同意搜索,故從被移送人駕駛之車牌號碼 0000 -00號自小客車取出其所有放置在該車上之類似真槍黑 色玩具空氣手槍1支、彈匣1個、鋼珠1瓶及瓦斯鋼瓶1瓶。經 警測試該槍可發射彈丸,雖無法穿透鋁板,未達具殺傷力程 度,但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證據:
㈠、調查報告及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同意搜索書、搜索筆錄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相片 2張、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氣體動力式槍枝(空氣槍 )動能出篩報告表。
三、扣案類似真槍之黑色空氣玩具手槍1支(含彈匣1個)、鋼彈 1瓶及瓦斯鋼瓶1瓶,係屬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 且為被移送人所有,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 定,併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施君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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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