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4年度,23號
ILEV,104,宜補,23,2015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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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宜補字第23號
原   告 黃玉麟 
被   告 陳毅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1,0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惟按勞工提起給付工資之
  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先徵裁判費2分之1即
  1,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0
  元。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550元,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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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