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調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張志旺
相 對 人 丁秀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06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間就門牌號碼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建物及坐落土地以買賣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 塗銷,並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為相對人張志旺所有,惟查其 中相對人張志旺戶籍址遭遷台北市北投區戶政事務所,有其 個人戶籍資料1 份在卷,故其現送達處所不明,顯無法通知 其到庭調解,是本件依相對人張志旺之狀況,本院認有不能 調解之情形,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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