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字,103年度,6號
SLEV,103,士訴,6,2015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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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訴字第6號
原   告 周秀麗
訴訟代理人 張元宵律師
複代理人  賴見強律師
被   告 游丞德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複代理人  沈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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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