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09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訴訟代理人 張婉若 丁駿華 葉美伶 蕭宏澤被 告 林昭君(即林家正之繼承人) 林旻潔(即林家正之繼承人) 林王耀(即林家正之繼承人)兼 上三 人法定代理人 朱莉莉(即林家正之繼承人)被 告 林李放 林昌榮 林欣儀(即林昌之之繼承人) 林佳蓁(即林昌之之繼承人) 范淑美(即林昌之之繼承人) 林金英 黃林金雪 林金蘭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二繼承人欄中,關於「林家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佳蓁」。 理 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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