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909號
SLEV,103,士簡,909,20150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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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90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婉若
      丁駿華
      葉美伶
      蕭宏澤
被   告 林昭君(即林家正之繼承人)
      林旻潔(即林家正之繼承人)
      林王耀(即林家正之繼承人)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朱莉莉(即林家正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李放
      林昌榮
      林欣儀(即林昌之之繼承人)
      林佳蓁(即林昌之之繼承人)
      范淑美(即林昌之之繼承人)
      林金英
      黃林金雪
      林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12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二繼承人欄中,關於「林家蓁」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林佳蓁」。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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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