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8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國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燁國際工程貿易有限公司、許乘嘉間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1 月
16 日 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
服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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