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29號
原 告 楊文通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複代理人 邱靜芳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翁逸偉
被 告 張楊玉葉
廖楊玉嬌
李楊玉鳳
楊鴻源
楊鴻祝
張阿麗
張亮鶯
張亮鳳
張亮燕
張宗平
張麗香
林李美媥
李美涼
李天賜
李美勤
李晉安
鐘鳳春
李俊億
李俊漢
楊志信
楊陳金蓮
楊富美
楊志城
楊志男
楊惠美
陳謝瑞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2 年度重上字第543 號拆屋還地事 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 問題,經於103 年5 月8 日裁定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
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該事件及最高法院103 年度 台上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