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89年度,1672號
TCEV,89,中簡,1672,2001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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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中簡字第二九二七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黃建明
  被   告 黃鈺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二一弄一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二一四弄一00號」。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  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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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