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3年度,1064號
SLEV,103,士簡,1064,2015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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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64號
原   告 林慧美
被   告 盧進興
      陳敏夫
      陳勝三
      許富勝
      陳振義
      陳根盛
      陳聰文
      陳清欽
      陳錦屏
      陳阿彬
      陳再坤
      陳進隆
      潘珠雲
      陳 富
      劉裕芳
兼 下四人
訴訟代理人 高再興
被   告 蔡璧霞
      張素容
      陳葉玉珠
      陳家財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盧阿美
被   告 陳永壽
      洪興旺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泓亦
被   告 高士勛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高顥洲
兼 上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高文雄
被   告 陳清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葉素珍
被   告 陳駱未子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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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