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64號原 告 林慧美被 告 盧進興 陳敏夫 陳勝三 許富勝 陳振義 陳根盛 陳聰文 陳清欽 陳錦屏 陳阿彬 陳再坤 陳進隆 潘珠雲 陳 富 劉裕芳兼 下四人訴訟代理人 高再興被 告 蔡璧霞 張素容 陳葉玉珠 陳家財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盧阿美被 告 陳永壽 洪興旺上 三 人訴訟代理人 陳泓亦被 告 高士勛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顥洲兼 上二 人訴訟代理人 高文雄被 告 陳清順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葉素珍被 告 陳駱未子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宗仁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陳麗娟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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