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訴字,102年度,9號
SLEV,102,士訴,9,20150311,3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0,000,000元」,應更正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90,500元」,應更正為「1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

1/1頁


參考資料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